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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为道教信众服务,引导信众正信正行,奉道行事。根据道教传统仪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皈依指:皈依“道、经、师”三宝。举行皈依仪式后,方可成为正式登记的上海道教居士。 第三条 道教信众可凭本人意愿自主选择本市任一宫观皈依,皈依后即成为该宫观的皈依弟子。凡宫观住持或监院可为皈依弟子的引荐师,引荐师对皈依弟子负有引进道门、授道传经的义务。皈依弟子须持守三皈五戒,奉道行事,自觉维护道教形象。 第四条 皈依程序: (一)道教信众向本市任一宫观提出皈依申请; (二)宫观同意后,由引荐师赐予道名,择日举行皈依仪式,颁发《上海道教皈依证》、《上海道教居士皈依经教集》、居士服饰。 第五条 各宫观举行皈依仪式后,十日内将该次皈依人员名册报请上海市道教协会备案。 第六条 《上海道教居士皈依证》、《上海道教居士皈依经教集》、居士服饰由上海市道教协会统一制作。 第七条 上海道教居士凭本人的《上海道教居士皈依证》可以免费进出本市各宫观,优先参加各类道教活动。《上海道教居士皈依证》如有遗失或损毁,可向皈依所在宫观申请补办。《上海道教居士皈依证》只作为道教居士身份证件,无其他任何法律效力。 第八条 上海道教居士放弃道教信仰,所在宫观应收回《上海道教居士皈依证》和居士服饰,并报上海市道教协会注销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道教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 (责任编辑:d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