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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道教协会。 英文译名:SHANGHAI TAOIST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T.A。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上海市道教协会是上海市道教徒联合的爱国爱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循道祖的教导,道法自然,德育天地。发扬道教优良传统,传扬道教文化;团结、带领全市道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兴办道教事业,弘扬道教教义,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和社团登记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大境路259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任务: (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带领本市道教徒,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反映道教组织、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以戒行为先,加强团体和宫观的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组织建设,树立优良的道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增强道众的整体素质; (四)推进团体规范化建设,提高协会、宫观依法管理水平; (五)配合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和检查全市各区道教协会、宫观的制度建设,规范教务、财务等事项的管理,严格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 (六)主办上海道教学院以及兴办其他道教教育事业,培养道教人才,承担道众继续教育工作,提高道众队伍整体素质,开展道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整理和出版道教书籍,保护道教文物古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组织协调参加中国道教协会举办的传戒、授箓等重大教务活动; (八)依法管理上海道教教产,加强对自养经济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其合法经营,健康运作,提高道教自养能力; (九)发扬道教“齐同慈爱、济世度人”的优良传统,积极开展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服务社会,利益人群; (十)以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原则,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道教界的友好交往及法务交流等活动,促进上海的对外开放及道教事业的发展,推动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事业; (十一)本会有遵守和履行中国道教协会决议的义务;本市各区道教协会、宫观有遵守和履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广泛协商,民主议事,集体决策,分工负责。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上海市道教协会代表会议。 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区道教协会或宫观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本会审核确定。无道教协会或宫观的区,可由市道协推荐提名代表。 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新理事当选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选得连任,年满70周岁者原则上不再留任理事。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系本会会务领导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会议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选得连任。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副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和贯彻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道学造诣、大局观念,在教内外有一定的声誉; (三)身体健康,会长、副会长当选时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当选时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会议和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五)未受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置顾问,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顾问经会长提名,由理事会决定礼请。 第十五条 本会设置处理日常事务的机构为办公室、教务部、道教文化部、经济自养部,各日常事务机构的负责人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各日常事务机构的职责由会长办公会议制定。 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置咨议委员会。咨议委员会属荣誉性机构,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及委员若干名,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礼请。咨议委员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会议职责 第十七条 代表会议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方针; (五)形成本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决定召开代表会议;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本会代表会议决定的方针任务;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增补常务理事,任期到下届道教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六)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礼请顾问; (七)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礼请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起草理事会工作报告,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向代表会议报告; (三)贯彻执行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五)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制度; (六)听取本会财务收支和审计情况报告; (七)监督会长办公会议,以及会长、秘书长的工作;必要时,可以撤消会长办公会议作出的不恰当决定; (八)接受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辞职,并报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九)讨论其他重大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可补选常务理事,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五章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会长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三)督促和检查本会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协调本会与区道教协会、宫观的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的职责: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根据会长办公会议的安排,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向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报告工作;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工作会议,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作年度工作总结; (三)拟定和修改本会议事、财务、人事、外事、消防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及各项会务制度草案,半年内报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 (四)向常务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五)向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各日常事务机构负责人人选; (六)拟定日常事务机构的职责,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七)协调本会各日常事务机构的工作; (八)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副秘书长的职责: (一)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根据会长办公会议的安排,负责相关专项工作。 第六章 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秘书长工作会议研究实施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秘书长工作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日常事务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秘书长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工作会议和会长、秘书长的工作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对重要事项的决定、执行情况应列入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本会所属宫观按收入的3%比例交纳会费; (二)房产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严格财务制度,保障资金运作的合法、安全,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法规,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和财务审计。向主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大额资金的使用及捐赠项目,经相关程序集体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章程换届,会长按程序离任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须上报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和生效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16日上海市道教协会第七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责任编辑:d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