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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纪,纯正道风。加强我市道士队伍建设和道教活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市道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本会根据《上海市道教协会关于教职人员身份认定办法》之精神,结合本市道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道教协会,已经认定身份的本市道教宫观道士。 第三条 本市教职人员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主管部门是上海市道教协会。 第四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拥护党和政府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参加市道协和宫观自身组织的时事政治的学习,以及有关政治活动。 (三)遵守《上海市道教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遵守宫观内部的规章和制度。 (四)坚持早晚功课,勤修道法,恪守规戒,自觉提高宗教造诣。 (五)注重道风道貌,坚持道装整齐,行为举止规范,言语文明礼貌。 (六)态度诚恳,热情服务,团结周围,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服从领导安排。
(七) 知道堂 APP 学习作为年检考评意见。 学习作为年检考评意见。当年的知道堂每日学习和拓展学习总和积分占总和分值 当年的知道堂每日学习和拓展学习总和积分占总和分值的80%(含)以上,年检意见为合格;积分占总和分值的 (含)以上,年检意见为合格;积分占总和分值的60%(含))以上,年检意见为基本合格;积分占总和分值的 以上,年检意见为基本合格;积分占总和分值的 60%以下,年检意见为不合格。
第六条 年检意见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第五条 年检主管部门,在每年的第四季度,依照规定开始年检,被年检人员在接到年检表格后,认真填写妥毕,交由所在宫观,经宫观管理组织签署意见后,报送上海市道教协会进行年检。 第七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内容,为年检合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视为不合格: 1、违法违纪,严重影响道教声誉。 2、违反市道协有关规定和本宫观管理制度,屡教不改。 3、品行不端,道德操守败坏。 4、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 第九条 年检合格者,由市道协在“道士证”上加盖印鉴,造册登记,报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年检不合格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改正,或撤消认定,吊销道士证件,直止迁单,户口迁返原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道教协会 2020年12月8日 (责任编辑:d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