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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教教制建设,促进上海道教宫观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的相关要求和《上海市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主要教职指道教全真派宫观方丈、监院,道教正一派宫观住持。
第三条 担任方丈、监院、住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永皈玄门正教,心存爱国赤诚,戒律常持,法纪常遵;
(二)方丈须年满 40 周岁,出家二十年以上,受过全真大戒;监院须年满 28 周岁,出家十年以上,受过全真大戒;住持须年满 30周岁,入道十五年以上,受过正一法箓;
(三) 德量含弘,慈仁俭约,言行端庄,威仪充满,足以为宫观之师表,道人之楷模;
(四)尊经阐教,学问明博,道法熟稔,内则契应天心,外则教化众生;
(五)严明宫观规矩,处事刚直中正,精诚职守,知人善任,肃道风于祖师座下,结善缘于三界十方。
第四条 固定处所和烧香点不设方丈、监院、住持。
第五条 方丈的主要职责:
(一)弘扬道法,传承戒律;
(二)度世演法,作全真之模范、律门之纲领;
(三)督察本宫观管理组织的行为。
第六条 监院、住持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务活动,主持宫观事务;
(二)弘扬道法,纯正道风,引导道教徒提高自身素质;
(三)贯彻执行宫观规章制度,加强宫观管理,搞好宫观自养;
(四)负责保护好宫观文物和建筑设施,维护宫观周围环境;
(五)依法维护常住和宫观的合法权益;
(六)引导宫观积极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弘扬道教优良传统和优秀文化。
第七条 宫观礼请方丈,须由上海市道教协会提名,报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同意后,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并报请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八条 宫观选任和礼请监院、住持应坚持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该宫观前任监院(住持)或该宫观管理委员会提出人选,提交宫观常住民主评议;
(二)人选经宫观常住民主评议获半数以上赞成的,由宫观管理委员会报所在地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和区县道教协会;
(三)所在地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和区县道教协会同意后,在该宫观张榜公示 15 日;
(四)公示期未发现重大问题的,由所在地区县道教协会上报上海市道教协会(未成立道教协会的,由宫观直接上报上海市道教协会),上海市道教协会同意后,由上海市道教协会报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相关区县宗教事务部门。
(五) 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九条 全国重点道教宫观的监院、住持人选,在履行任职备案手续之前,由上海市道教协会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中国道教协会同意。
第十条 监院、住持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任期不超过三2届。
第十一条 75 岁以上的教职人员,原则上不新担任宫观监院、住持。
第十二条 监院、住持经民主推选可担任所在宫观管理委员会主任。监院、住持一般不得再兼任其它宫观的监院、住持,有特殊需要兼任其他宫观监院、住持的,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监院、住持受宫观管理委员会、宫观常住、所在地区县道教协会和信教群众的监督。监院、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撤销职务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违犯道教戒律和宫观规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言论的;
(四)未按《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重大宫观事务不按民主程序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挥霍宫观财产的。
劝诫的决定,由该宫观所在地区县道教协会(未成立道教协会的,由上海市道教协会)的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抄送相关区县宗教事务部门。
撤销职务的决定,由上海市道教协会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注销备案,并抄送相关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后实施。
对全国重点宫观监院、住持作出撤销职务的决定,由上海市道教协会报中国道教协会同意,报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注销备案,并抄送相关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后实施。
第十四条 方丈任职期间违法乱纪,由上海市道教协会上报中国道教协会,惩处的决定由中国道教协会决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监院、住持因年老体弱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个人向所在宫观提出申请,经宫观、区县道教协会、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宫观上报上海市道教协会,上海市道教协会同意后,报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注销备案,并抄送相关区县宗教事务部门。
第十六条 监院、住持正常离职,由该宫观提出,经区县道教协会、区县宗教事务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再上报上海市道教协会,上海市道教协会同意后,报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注销备案,并抄送相关区县宗教事务部门。
第十七条 宫观主要教职正常离职或者提前退居后,由所在宫观妥善安排。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上海市道教协会第六届第五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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