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梦CMS - 轻松建站从此开始!

上海道教协会

当前位置: 主页 > 协会信息 >

上海市道教协会章程

时间:2011-07-22 15:2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上海市道教协会章程 (2011年7月11日上海市道教协会第六次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道教协会。 英文译名:SHANGHAI TAOIST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T.A。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上海市道教协会是上海市道教徒联合的爱国爱教团体和
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
上海市道教协会章程 
(2011年7月11日上海市道教协会第六次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道教协会。 
英文译名:SHANGHAI TAOIST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T.A。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上海市道教协会是上海市道教徒联合的爱国爱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循道祖的教导,道法自然,德育天地。发扬道教的优良传统,团结、带领全市道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兴办道教事业,弘扬道教教义,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传扬道教文化,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道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同时接受登记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大境路259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任务: 
(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本市道教徒,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遵守和贯彻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爱国主义、时事形势和法制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以戒行为先,加强团体和宫观的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组织建设,树立优良的道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增强道众的整体素质; 
(三)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宗教和睦; 
(四)推进团体规范化建设,提高协会、宫观依法管理水平; 
(五)配合市、区(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和检查全市各区(县)道教协会、宫观的制度建设,规范教务、财务等事项的管理,严格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 
(六)密切联系全市道教信徒,积极引导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主办上海道教学院以及兴办其他道教教育事业,培养道教人才,承担道众继续教育工作,提高道众队伍整体素质,开展道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整理和出版道教书籍,保护道教文物古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组织协调参加中国道教协会举办的传戒、授箓等重大教务活动; 
(九)依法管理上海道教教产,加强对自养经济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其合法经营,健康运作,提高道教自养能力; 
(十)发扬道教“齐同慈爱、济世度人”的优良传统,积极开展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服务社会,利益人群; 
(十一)以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原则,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道教界的友好交往及法务交流等活动,促进上海的对外开放及道教事业的发展,推动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事业; 
(十二)本会有遵守和履行中国道教协会决议的义务;本市各区(县)道教协会、宫观有遵守和履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广泛协商,民主议事,集体决策,分工负责。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上海市道教协会代表会议。 
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区(县)道教协会或宫观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本会审核确定。无道教协会或宫观的区(县)可由市道协推荐提名代表。 
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新理事当选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选得连任,年满75周岁者原则上不再留任理事。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系本会会务领导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会议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选得连任。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和贯彻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道学造诣、大局观念,在教内外有一定的声誉; 
(三)身体健康,会长、副会长当选时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当选时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会议和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五)未受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置顾问,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顾问经会长提名,由理事会决定礼请。 
第十五条 本会设置处理日常事务的机构为办公室、教务部、道教文化部、经济自养部,各日常事务机构的负责人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各日常事务机构的职责由会长办公会议制定。
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置咨议委员会。咨议委员会属荣誉性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礼请。咨议委员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会议职责 

第十七条 代表会议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方针; 
(五)形成本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决定召开代表会议;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本会代表会议决定的方针任务;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增补常务理事,任期到下届道教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六)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礼请顾问; 
(七)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礼请咨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起草理事会工作报告,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向代表会议报告; 
(三)贯彻执行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五)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制度; 
(六)听取本会财务收支和审计情况报告; 
(七)监督会长办公会议,以及会长、秘书长的工作;必要时,可以撤消会长办公会议作出的不恰当决定; 
(八)接受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辞职,并报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九)讨论其他重大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可补选常务理事,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五章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会长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三)督促和检查本会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协调本会与区(县)道教协会、宫观的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的职责: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根据会长办公会议的安排,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向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报告工作;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工作会议,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作年度工作总结; 
(三)拟定和修改本会议事、财务、人事、外事、消防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及各项会务制度草案,半年内报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 
(四)向常务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五)向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各日常事务机构负责人人选; 
(六)拟定日常事务机构的职责,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七)协调本会各日常事务机构的工作; 
(八)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副秘书长的职责: 
(一)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根据会长办公会议的安排,负责相关专项工作。 

第六章 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秘书长工作会议研究实施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秘书长工作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日常事务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秘书长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工作会议和会长、秘书长的工作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对重要事项的决定、执行情况应列入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本会所属宫观按收入的3%比例交纳会费; 
(二)房产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严格财务制度,保障资金运作的合法、安全,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法规,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和财务审计。向主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大额资金的使用及捐赠项目,经相关程序集体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章程换届,会长按程序离任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须上报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和生效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11日上海市道教协会第六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责任编辑:dx)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
推荐内容
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
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