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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宗教网) 新中国成立 60 年来,我国宗教工作努力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宗教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实现了认识、政策和法律上的一次又一次创新、发展和完善;各宗教革故鼎新、努力发挥积极作用,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上迈出一个又一个坚实的步伐。 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信教人数呈平稳增长态势。宗教活动场所共约 13 万处,比 1997 年增长约5万所。宗教教职人员约 36 万人,比 1997 年增长约6万人,宗教团体近 5500 个,宗教院校 110 余所。 在思考中进取,在探索中发展——我国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建设结硕果 这是党的宗教理论政策不断发展、不断深化的过程—— 1991 年,党中央、国务院正式提出“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993 年,江泽民同志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标志着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伴随共和国法制建设前进的步伐,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进程不断提速。 从 1982 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到 2004 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我国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保障,尊重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劳动法等法律都从不同角度对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199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1994 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我国宗教法制建设向前迈出重要一步。 2004 年,《宗教事务条例》颁布,标志着我国在对待宗教问题和处理宗教事务上,从以政策调整为主转到在政策指导下依法管理的轨道。 政策铺坦途,发展写新篇。 新中国成立 60 年来,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地位不断提高,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来自宗教界的代表和委员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组织中积极参与国事、参政议政,第十一届全国政协中,就有宗教界委员 65 人。
作者:魏武 (责任编辑:dx) |